【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11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法的落地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昆明信远教育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覆盖了实体商品及能源类特殊形态产品。
☆ 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生产生活服务等全领域,与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服务场景紧密对应。
☆ 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具体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明确了知识产权、特许权等的应税属性。
☆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强调其物理属性对征税的影响。
☆ 单位: 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覆盖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商事主体)和自然人(普通个人),明确了个人参与应税交易时的纳税人身份。
☆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时,除 “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 外,或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均视为 “在境内消费”,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则强化了税收管辖权的边界。
☆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分别注明销售额和税额,确保计税依据清晰。
☆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
☆ 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默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体现了对特殊主体的灵活征管。



• 出口货物:指报关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等(共 9 类服务),转让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及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为零,支持跨境贸易和国际服务出口。


当一项应税交易包含多个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可按 “主要业务” 适用税率/征收率:
• 业务间有明显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
•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且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
这一规则解决了混合销售中的税率适用争议,确保计税逻辑与交易本质一致。

扣税凭证范围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及其他具有抵扣功能的凭证,明确了合法抵扣的依据。
可抵扣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 购进境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完税凭证税额;
◦ 农产品按收购 / 销售发票计算的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一般计税方法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退还的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收回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简易计税方法
退还的销售额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多缴税款可结转后期扣减或申请退还,保障纳税人因交易变动的税负公平。
销售额
销售额包含各类价外费用,但下列4项除外: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避免重复征税。
含税销售额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外币结算
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 1 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确保汇率换算的稳定性。
核定销售额
无法确定销售额时,按 “纳税人近期同类价→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价→组成计税价格” 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10%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利润率可由税务总局调整)。
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对应的购进货物、服务及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特定项目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购进项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扣除,无法划分计税、简易、免税项目的,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免税项目的比例计算扣除不得抵扣部分)。
专用于应税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专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项目的,不得抵扣。
混合用途
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的,全额抵扣;原值>500万元的,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按折旧 / 摊销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部分。
用途改变
按改变当期的期初净值计算可抵扣或不得抵扣税额,适应资产使用场景的动态变化。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税。
医疗机构
具有执业资格的机构(不含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免税。
古旧图书、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 / 幼儿园的合规收费、养老机构服务、学历教育服务、景区第一道门票收入等,均明确了免税条件和范围。
▶ 税收优惠政策需依法公开适用范围、标准和征管措施,保障纳税人知情权。
▶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 / 进项税额,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优惠的,将被追回已享受优惠的税款,构成逃税的依法处理,强化了优惠政策的合规性监管。

•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以发包人名义经营且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人为纳税人。
•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明确了金融产品的征管主体。
• 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 / 交易完成日)。
• 出口货物报关日期早于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以报关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 计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季度申报;按次纳税的,销售额达起征点后90日内申报。
• 预缴情形: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需按规定预缴税款,平衡地区间税收分配。
• 方法:分为免抵退税(出口免税,进项抵减应纳增值税,余额退还)和免退税(出口免税,进项直接退还)。
• 期限:出口货物需在报关出口后次年4月30日前申报退(免)税,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跨境服务 / 无形资产参照执行。
• 放弃优惠:纳税人可放弃退(免)税或免税,选择缴税,但 36个月内不得再适用优惠,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同时强化约束。

条例实施时间以政策发布时间为准,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标志着增值税制度从 “暂行条例” 向 “法律+条例” 的规范化体系过渡,《增值税法》的实施提供了配套保障。

本征求意见稿通过细化《增值税法》的各项规定,明确了应税范围、税率适用、税额计算、优惠管理和征管流程,既保持了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衔接,又增强了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其核心目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适应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平衡纳税人权益与税收征管效率,为增值税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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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文(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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