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这一举措意义深远,致力于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接下来,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带大家深入解读该《征求意见稿》的关键内容:

《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与实施层面,明确贯穿三大核心原则,为信用修复工作划定了清晰的行动边界。
其一为依法依规原则,信用修复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均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设定,杜绝“弹性修复”“人情修复”,确保每一次修复都有明确的制度依据,维护信用修复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其二是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差异化设置公示期限与修复要求,轻微失信行为给予更便捷的修复通道,严重失信行为则需经过更长时间的考察与更严格的审核,避免“一刀切”式管理,实现惩戒与修复的精准匹配。
其三为协同高效原则,强调跨部门、跨平台的协作配合,打破信息壁垒,推动信用修复信息在不同系统间的同步共享,减少信用主体的办事成本,让修复流程更顺畅、更高效。

从制度价值来看,信用修复并非对失信行为的“豁免”,而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修复器”与“润滑剂”。
一方面,它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制度出口,通过明确的修复路径,引导信用主体主动纠正错误、履行义务,重新回归诚信经营与社会活动,避免因一次失信陷入“永久受限”的困境,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温度与包容性。
另一方面,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能够优化社会信用生态,将“惩戒失信”与“激励修复”相结合,既保留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又通过修复机制激发信用主体的守信动力,形成“失信-整改-修复-守信”的良性循环,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信用基础。
《征求意见稿》所指的信用主体,为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失信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该文件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这一规定为信用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给了他们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充分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与包容性。
(1)涵盖范围
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2)公示与修复规则
这类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在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若确有必要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如此规定,对于轻微失信行为给予了较为宽容的处理方式,既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又能让信用主体尽快恢复信用,减少对其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影响。
(1)涵盖范围
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2)公示与修复规则
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相较于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因此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公示期,以强化惩戒效果。但只要信用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失信行为,也能够申请信用修复,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1)涵盖范围
主要有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等。
(2)公示与修复规则
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所以需要更长时间的公示来起到震慑作用,并促使信用主体深刻反思和改正。在满足公示期限以及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等条件后,信用主体才有机会申请信用修复。
这一规定为信用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给了他们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充分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与包容性。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从名单中移出,从而解除因列入该名单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限制措施。
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义务后,可申请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减少负面信息对自身信用形象的持续影响。
若信用主体因某些原因被列入异常名录,在完成相应整改,符合移出条件时,可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恢复正常的信用状态。
针对其他类型的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修复流程,确保各类失信信息都有相应的修复途径。
◼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这是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基本前提,确保了对失信行为有足够的惩戒时长。
◼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体现了信用主体主动改正错误的态度和实际行动。
◼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通过信用承诺,进一步强化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 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为特殊情况或后续可能补充的规定预留了空间。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相关材料。之后,由“信用中国”网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会转发给认定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对于行政处罚信息等其他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按照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相关信用修复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按程序更新。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特殊关注。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处境,有助于企业在重整过程中摆脱信用包袱,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推动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但如果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以维护信用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为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高效开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一系列协同联动措施。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时效性。同时,“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打破部门之间、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工作。这将大大提高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信用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减少因信息不通畅导致的修复困难和时间成本。
此次《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多个维度对信用修复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和完善,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和发展动力。在接下来的征求意见阶段,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信用修复制度的不断优化,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信用主体,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让我们携手期待更加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落地实施,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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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原文(点击查看):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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