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司法适用规则体系,为人民法院统一公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市场主体明确经营与维权边界提供了权威指引。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对该征求意见稿中一般规定、股东出资责任、股权代持保护、公司解散清算等核心内容展开深度解读,并梳理其与民法典、公司法及原有司法解释的衔接要点,助力市场主体精准理解条款内涵、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
一、一般规定:厘清核心主体权责与诉讼规则
本部分共11条,围绕法定代表人、公司担保、关联交易、公司人格否认等关键领域,明确权责划分与司法裁判逻辑,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6点:
01 法定代表人辞任与解任
明确辞任生效时点(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时)与登记要求(公司指定新法定代表人判变更登记,未指定或未应诉判涤除登记),解任自决议作出时生效,且任职期间责任不免除;辞任至登记变更期间,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相对人知情除外)。
02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权担保,原则参照关联担保规定,但若相对人经合理审查不知控制关系,可突破该规则。
03 关联交易与公司人格否认
关联交易未经法定程序,公司可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股东可提代表诉讼,责任主体需赔偿(仅以履行程序抗辩无效);股东通过过度控制、财产混同、资本显著不足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关联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也需相互担责。
04 诉讼程序规则
人格否认诉讼中,债权未确认需追加公司为被告,债权已确认不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确认有效后仍可提撤销之诉,原告需具备特定资格,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05 一人公司特殊规则
股东可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初步证明财产独立,夫妻二人股东的公司不适用一人公司规定;多层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不可仅以顶层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要求其担责(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情形除外)。
06 期间与职权限制
当事人超期提撤销决议、异议股东失权、请求股权回购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越权决议可确认无效。
二、股东出资及相关责任:规范出资行为与责任追究
本部分共19条,覆盖出资形式、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全流程,构建出资监管与责任追究体系,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7点:
01
出资协议与设立中公司责任
股东间协议仅约束签约方,对公司生效需满足特定条件(全体股东书面同意、法律规定、公司决议认可);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行事,责任一般由公司或其他设立人承担(能证明与设立无关除外)。
以评估报告为准认定出资价值,客观原因致财产贬值不可要求补足;不动产、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权利负担财产等特殊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按权属变更可能性、权利方意见分情形处理。
03
特殊财产出资
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违法犯罪所得财产出资需拍卖/变卖股权;债权出资一般不因债权未实现要求补足(章程约定、债权虚构等除外),股东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需满足特定条件(非破产状态、股东会决议等)。
出资人需证明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需证明已委托评估,公司或债权人质疑评估需举证。
05
瑕疵出资责任
未全面出资股东需向公司/已足额出资股东履行出资并赔偿,向债权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瑕疵股东,按管辖与审理规则有序处理,多个瑕疵股东按各自未出资范围担责。
未全面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表决权等可合理限制;股东失权后,公司可要求其他股东补足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他股东在出资比例内担责,超期申请恢复股东资格不予支持。
07
其他违规出资责任
董事未履行出资核查、催缴等义务致公司损失需赔偿;抽逃出资股东需返还并赔偿,相关董监高担连带责任;违法减资股东需在获利范围内担责,有过错的董监高需赔偿;冒名出资中,被冒名人无出资与赔偿责任,可要求涤除登记并索赔。
三、股权代持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平衡代持关系与投资安全
本部分共9条,聚焦股权代持效力、实际出资人权利、投资者特殊协议等问题,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6点:
01
实际出资人显名
需以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为第三人起诉,满足股东会决议认可或过半数股东同意/知情无异议(或全体股东同意)可显名,不满足则可拍卖/变卖股权,名义股东可主张必要报酬。
02
代持合同无效情形
代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违反监管规定、公务员规避规定代持等情形,合同无效;无效后按显名条件与资格情况处理股权,涉嫌违法需提司法建议或移送犯罪线索。
03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未经同意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返还或确认质权未设立(相对人善意取得除外),名义股东需赔偿实际出资人损失,推定相对人善意,实际出资人需证明相对人知情。
04
瑕疵出资责任承担
代持中未全面出资,满足显名条件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均可能担责,公司不可要求二者连带,需择一追责;债权人要求担责参照上述规则,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显名的,需先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05
股权强制执行排除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股权,满足显名条件或已足额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可排除执行(未及时异议除外);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该股权,名义股东以登记抗辩无效。
06
投资者特殊协议
估值调整协议原则有效(公司未履行减资等程序不可继续履行);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回购约定,按回购条件、选择权等分情形处理,部分情形参照股权让与担保规则;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致股东目的无法实现,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回购价格需合理确定。
四、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规范交易秩序与权利行使
本部分共9条,明确股权转让生效时点、“一股二卖”处理、优先购买权行使等规则,维护交易安全,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6点:
01
股权变动时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让人自股东名册记载时取得股权(无股东名册则自实际行权或通知公司时),已记载股东名册未登记的,受让人可对抗转让人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02
“一股二卖”处理
原股东未登记前再处分股权,第三人需善意取得才获权利,未获权利方可要求转让人担责,有过错的董监高需赔偿(受让人有过错可减轻)。
03
出资义务约定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资责任约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公司与债权人,不可凭公司决议主张按约定担责。
04
认缴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已符合加速到期事由的,转让人不担责;未全面出资股权受让人需证明不知情才免责,承担责任后可追偿;抽逃出资股权受让人一般不担责(明知抽逃且转让人等无法赔偿除外);执行中不可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05
优先购买权行使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优先购买请求无效(章程或约定除外);“同等条件”需综合考量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06
优先购买权侵害与特殊场景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超期除外),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受让人可要求转让人担责;产权交易场所、拍卖等竞争性场合,优先购买权按特殊规则处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可依章程主张优先购买权(受让人知情除外)。
五、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
本部分共11条,围绕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股东诉讼等核心治理问题,构建权力运行与救济机制,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5点:

01
股东知情权
起诉时非股东且无持股期间权益受损证据的,不予受理;未书面请求查阅账簿且被拒绝的,不予受理;支持诉求需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等;“不正当目的”包括同业竞争、违规通报信息等,章程不可实质性剥夺知情权。

02
利润分配
股东需凭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要求分配,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支持诉求;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其他股东可提代表诉讼要求返还,不可同时要求分配(可确定方案除外);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投反对票股东可要求回购股权;案件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加入为共同原告。

03
股东诉讼
董监高直接损害股东权益,股东可要求其担责;间接损害需变更为代表诉讼,否则驳回;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或相关主体)代表公司起诉;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前置程序(紧急情况等除外),原告需具备资格,胜诉后公司承担合理费用,调解需经公司决议。

04
诉讼当事人与反诉
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以公司为原告;代表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其他股东可加入;他人可反诉股东恶意起诉,不可反诉公司。

05
法定代表人责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经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解散与清算:明确程序规则与责任承担
本部分共18条,涵盖解散事由、清算流程、责任追究,保障公司退出有序,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6点:
01
解散诉讼受理
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提解散诉讼,“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需满足特定情形(如持续两年无法开股东会);以知情权受损、公司亏损等为由起诉不予受理;不可同时申请清算,需判决解散后再处理。
02
解散诉讼程序
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可申请保全(需担保且不影响经营);法院需注重调解,调解收购股权的需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裁判对全体股东生效,同一事实理由不可重复起诉。
03
清算申请与组成
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超期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董事怠于履职直接申请清算不予受理;清算组成员从董监高、中介机构等中产生,违规可更换。
04
清算程序规则
清算期间诉讼以公司为主体,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未履行义务致损失需赔偿;股东未缴出资(含未届期限)均作为清算财产,债权异议可起诉。
05
债权申报与清偿
债权人可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程序终结前),在未分配财产中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股东在剩余财产范围内清偿;不可因补充申报债权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需经确认,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需协商或申请破产。
06
清算相关责任
董事恶意处置财产、未及时清算致损失需担责,怠于履职致无法清算需担责(无财产除外);清算组成员恶意处置财产、用虚假报告注销需赔偿;解散与清算案件按公司住所地与登记层级确定管辖法院。
七、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强化监管与投资者保护
本部分共10条,针对上市公司特殊性,细化监管与保护规则,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7点: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重大资产交易,公司可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善意除外);一年内担保超资产总额30%,按特定担保规则处理;“重大资产交易”需结合多法规认定。

上市公司通过修改章程不当限制股东权利、不合理限制董监高任职等反收购措施,相关决议可确认无效。

禁售期内转让股份,合同无效可主张返还(或另一种方案:合同有效,禁售期后可继续履行),涉嫌违法需提司法建议。

业绩承诺期内,交易相对人出质定向增发股份的,质权人不可行使质权;承诺期届满未达标,上市公司可要求质权人担责;市值调整协议约定无效。

定增保底条款无效,不可主张整个合同无效;未经决议或违反监管规则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可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或无效。

财务报告虚假时,公司可要求董监高退回超额薪酬;债券持有人可提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诉讼,参照公司决议规则审理。

受托管理人可代表债券持有人诉讼或申请破产,其他持有人不可单独行动;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职或有利益冲突的,持有人会议可另选代表;受托管理人减损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需经会议决议,否则无效。
八、附则:界定概念与明确适用范围
本部分共3条,为整个征求意见稿提供基础支撑,核心内容可总结为以下3点:
不担任董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致损失,可适用董事责任规定;指示董监高实施损害行为的,就特定事项与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一人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按章程出资或非货币财产价额不足)、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以股东名义起诉)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自指定日期起施行,施行后原有的5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同时废止。
九、企业主体:筑牢合规防线,精准规避风险
为助力市场主体、法律实务者及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本征求意见稿,结合其条款内容与实践需求,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建立法定代表人辞任与解任的全流程管控机制,明确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与签收记录留存要求,在辞任至登记变更的过渡期间,通过内部公示、向交易伙伴告知等方式界定权责边界,避免“表见代表”风险。同时,将解任决议的生效时点与登记程序分离管理,确保决议作出后及时调整内部授权体系。
针对关联担保场景,建立“控制关系核查清单”,要求相对人提供股权结构说明、实际控制人证明等文件,对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取得提供的担保,严格执行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关联交易需搭建“程序+实质”双重审查体系,不仅完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更要留存交易价格公允性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报价对比等),避免仅以程序合规抗辩责任。
夫妻二人股东的公司需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资产,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多层一人公司应逐层留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通过完整的财务记录证明财产独立性,规避人格否认风险。

非货币财产出资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评估,对不动产、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特殊资产,提前核查权属变更条件并取得权利方书面意见,出资后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留存凭证。针对认缴出资,结合新《公司法》五年缴足的要求,制定分期出资计划,董事会需建立出资催缴台账,定期向未足额出资股东发送书面催缴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避免因怠于履职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明确约定显名条件、瑕疵出资责任划分及股权处分限制,定期由名义股东出具股权无处分、无质押的确认函。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管理的记录等,在显名前取得过半数股东书面同意或股东会决议支持。股权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需先履行内部通知程序,明确“同等条件”的具体标准(如价格、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避免因优先购买权纠纷导致交易无效。

建立重大资产交易的决议前置审查机制,未经股东会决议的交易不得签署实质协议,对一年内担保超资产总额30%的情形,单独出具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清理存量估值调整协议与定增保底条款,对涉及市值挂钩的回购承诺及时终止或变更,避免因条款无效引发纠纷。
修订公司章程时,严格规避不当反收购条款,确保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受不合理限制。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强化董事、高管的审核义务,建立薪酬与业绩匹配的测算机制,留存薪酬制定的合规依据,防范财务造假导致的薪酬退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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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原文(点击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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