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11月6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 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了统一遵循,对推动内控建设提质增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将从多维度对《办法》核心内容进行解读: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与评价定义
01
适用主体范围:

覆盖所有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部门”,以及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各单位”,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无死角。
02
评价概念界定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明确评价工作的核心指向是“检验内控有效性”。
二、确定内部控制评价五大基本原则
01 全面性原则
评价工作需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整体水平,避免评价片面化。
02 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评价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尤其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提升评价针对性。
03 客观性原则
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如实反映内控建立与实施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可信。
04 可操作性原则
结合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开展评价,评价指标需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工作负担,避免形式主义。
05 持续性原则
构建“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推动内部控制水平动态提升,实现内控建设长效化。
三、划分三级主体职责分工
0
1
财政部职责

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与评价报告格式,从国家层面统筹规范评价工作。
0
2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督中的辅助性工作;对评价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说明并调整。
0
3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职责

作为内部控制评价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评价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部门需在基本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评价指标,复核所属单位报告;单位需明确评价机构或岗位职责,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规范评价核心内容与实施流程

1.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
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2.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
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控制度与流程的建立、实施情况。
3.内部监督情况:
重点评价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情况与实际实施成效,检验内部监督对内控体系的保障作用。

1.制定方案:
单位需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或依据主管部门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2.收集证据:
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为评价提供支撑。
3.打分评级:
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内控情况打分,形成自评得分;结合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调整得分;按得分划分为“优(90-100分)、良(80-90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四档,存在内控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结果下调且不得高于“中”。
4.编制报告:
根据评价得分与结果,编制包含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程序方法、依据、得分、结果、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评价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复核。
5.复核反馈: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分级复核评价报告,对得分偏差进行调整,明确最终结果档次,形成复核意见并反馈;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补充整改措施,最终得分以复核调整后为准。
6.报送归档:
单位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按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评价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数据安全保密。
五、区分单位与部门评价差异化要求


1.组织实施主体:
由内部审计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且评价部门(岗位)需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确保评价独立性。
2.评价周期:
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成果。
3.报告要求:
评价报告需提供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确保报告内容真实、依据充分。


1.实施前提:
有所属单位的部门,需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开展部门整体评价;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评价,仅需完成单位层面评价。
2.评价内容:
至少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业务层面、内部监督方面的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控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以及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3.报告报送:
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体现部门整体内控水平。
六、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针对评价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需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完成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需跟踪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重要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适当方式内部公开评价结果,强化自我监督与约束。
推动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升评价结果应用效率与效果。
七、明确监督问责与实施保障措施
1.对单位及负责人问责:
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评价报告,不得打击报复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报告的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2.对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问责: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1.技术与外力支持: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价工作,提升评价效率;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评价,增强评价专业性。
2.基层灵活调整权限: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的评价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调整需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3.细则制定权限: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评价要求,确保《办法》落地见效。
八、办法施行时间
正式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需在此之前做好学习培训、指标细化、流程梳理等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合规开展评价。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各相关主体需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要求,切实将评价工作融入内控建设全过程,以评价促整改、以整改促提升,不断增强内控效能,为财政科学管理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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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 | 财政部公众号
原文(点击查看) | 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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