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2026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同步废止。作为规范税务人员履职的“硬约束”文件,新规覆盖税收业务全流程,从处分标准到程序细节均作出明确界定。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将从8大核心维度展开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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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员范围:
明确覆盖两类核心群体,即税务机关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无论是执法岗、管理岗还是综合岗,只要属于上述范畴,均受本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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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行为定义:
特指本规定第三章明确列出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非所有工作失误均属此类,需严格对照条款判断,避免扩大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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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处分依据衔接:
处分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本规定为税收业务领域的专项补充,二者形成“通用+专项”的完整依据体系。
01
处分等级划分(按严重程度递增):
警告:最轻处分,期限6个月,期间不影响工资档次晋升,但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
记过:期限12个月,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及工资档次;
记大过:期限18个月,约束与记过一致,且影响期更长;
降级:期限24个月,需降低级别,同步限制职务、职级晋升及工资档次;
撤职:期限24个月,不仅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还需同步降低工资和待遇,是仅次于开除的严重处分;
开除:终身处分,直接解除人事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且终身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
02
生效与计算规则: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时生效,处分期从生效日开始计算,不存在“延迟生效”或“分期计算”情况,期间如有新的违法情形,需叠加处理。
主动向组织交代本人应受处分的违法行为,无需组织调查即主动说明;
配合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不隐瞒、不推诿;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核查确认属实,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线索;
发现违法后果后,主动采取补正措施(如追回流失税款、消除舆情影响),有效避免损失扩大;
在共同违法案件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执行指令者而非策划者);
主动上交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如收受的礼品礼金),或退赔因违法造成的损失;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如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偏差)。
在当前处分期内,再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受处分(属于“屡教不改”);
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阻止他人检举,或销毁、藏匿关键证据;
与同案人员串供,伪造虚假证据、隐匿真实证据,甚至毁灭证据(干扰调查秩序);
明知同案人员存在违法事实,仍故意包庇、掩盖,阻碍其被追责;
主动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如指令下属虚增税收收入);
经责令后仍拒不上交违法所得,或拒绝退赔因违法造成的国家、纳税人损失;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从重的情形(如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首次轻微违规且未造成后果),且具备上述从轻/减轻情形之一,可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诫勉方式处理,无需给予正式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如被动参与统计造假)、被胁迫(如受上级不当指令)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悔改,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如跨区域征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税款)、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如将中央级税款划入地方级):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直接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如未到纳税期即要求纳税人缴税)、延缓征收(如应征收税款故意拖延不征)或摊派税款(如按人头、按企业规模分摊税款):造成不良后果(如纳税人投诉、税款滞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如引发群体投诉、税款超期3个月以上)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如导致纳税人资金链断裂、税款流失超100万元)的,给予开除。
采取虚收空转(如通过“先缴后退”虚假增加入库额)、虚构税源(如无实际业务却申报缴税)等手段虚增税收收入:处分标准与“提前征收”一致,根据后果从警告直至开除;
配合地方政府统计造假(如按地方要求虚报税收完成数):无论是否直接操作,只要参与配合,即按上述标准处分。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如对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项目征税)、停征(如对法定应税项目停止征税)决定,或违规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如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且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抵触:造成不良后果(如政策执行混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如导致税款流失超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如引发全国性政策适用争议)的,给予开除。
对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如承诺“税收返还”“核定征收特殊优惠”)知情不报:情节较重(如隐瞒涉及税款超100万元的违规承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如隐瞒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超50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撤职;
参与、配合地方政府违规招商引资(如协助制定违规涉税政策),或在发票数量调整(如超实际需求审批发票量)、委托代征(如委托无资质单位代征)、代开发票(如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税收管理(如违规办理出口退税)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如不委托中介则不予办理涉税事项),或为其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强制选择某中介),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中介回扣):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税务人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违反规定,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如在本人负责的辖区内开中介公司),本人经提醒后仍拒不整改:处分标准与上述行为一致,从警告直至开除。
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如唯一住房)和用品(如基本家电、衣物):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困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如导致纳税人无家可归)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如引发重大舆情或纳税人自杀等极端事件)的给予开除;
其他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如未按法定程序冻结银行账户、超范围扣押财产):处分标准与上述行为一致。
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如将扣押的电脑、车辆私分使用):无论金额大小,均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如私分财物价值超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如私分财物价值超50万元)的给予开除;
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如销毁企业偷税的账册),或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如明明发现企业违规却出具“无问题”函件):造成不良后果(如案件调查延误)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对涉嫌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偷税金额超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移交:造成不良后果(如犯罪嫌疑人潜逃)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如导致案件超过追诉时效)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如故意包庇犯罪)的给予开除。
在征收税款或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如与纳税人是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却不主动回避,且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对关联企业少征税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撤职。
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检举人保密,泄露其涉税数据、资料(如将企业纳税申报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不良后果(如纳税人商业秘密受损)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用他人账号(如盗用领导账号审批退税),或违反规定将税收业务系统用户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将自己的账号借给中介):处分标准与上述保密违法一致。
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如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接受旅游、宴请):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截留、挪用税款(如将征收的税款挪用于单位经费):无论金额大小,均按情节从警告直至开除;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无理由拖延办理涉税事项、反复要求补充无关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企业停产)的给予开除;
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如违规罚款、强制评估):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后,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如局长)同意,由纪检监察、督察内审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从初步调查后认为需进一步查证的,报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且需制作调查笔录、收集书面证据,严禁单人调查或口头取证;

作出处分决定前,有权处理单位必须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拟给予处分的依据”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核实(如被调查人称“受上级指令”,需核查指令记录),记录归入案卷;如申辩理由成立,必须采纳,且不得因申辩加重处分;

决定给予处分的,需制作规范的处分决定书,明确载明5项核心内容:受处分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违法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决定书需加盖机关公章,并归入受处分人个人档案,终身留存;

处分决定作出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并在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公示(如机关内网公告),接受监督;同时,按处分种类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确保执行到位。
1.4类需回避的情形(避免利益冲突)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是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如曾为违法事实提供证言);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案件涉及本人投资的企业);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情形(如与被调查人有私人恩怨)。
2.回避决定程序
税务机关负责人(如局长)的回避,由上级税务机关(如省税务局)决定;
其他调查、处理人员(如纪检岗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如机关或上级机关发现相关人员需回避却未主动申请,可直接决定其回避。
3.3类权利救济途径
不实举报澄清:调查中发现税务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诬告陷害(如无中生有举报“收受贿赂”),造成不良影响的,需按规定及时通过单位会议、内网公告等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
复核申请: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如对市税务局处分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核);
申诉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如省税务局)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如人社厅)申诉。
新规第四十条明确,“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并非模糊概念,而是包括以下4类可量化、可认定的情形,便于实际执行中判断:
01
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较大:
通常指税款流失金额超10万元(具体标准可结合地方经济水平调整);
02
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相关违法事件被国家级媒体报道、登上热搜榜前10位,或引发全国范围讨论;
03
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税务人员违法行政,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税务机关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如赔偿扣押财产的折旧损失);
04
其他应当认定的情形:
如造成纳税人停业、破产,或导致税收执法公信力严重受损(如被国际组织关注)。
01
非公务员群体的适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税务学校教师)有第三章违法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如降低岗位等级);
机关工勤人员(如司机、后勤人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编外人员(如劳务派遣的窗口人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劳务派遣协议处理(如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或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建议开除)。
02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的延伸适用:
税务人员在征收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费)、非税收入(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截留社保费、违规减免非税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不因其征收项目不同而降低要求。
03
新旧规定衔接原则:
2026年1月1日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要复核、申诉,仍适用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26年1月1日前未结案的案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如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不认为是违法,适用旧规定;如旧规定认为是违法,且新规也认为是违法,按旧规定处理;如旧规定认为是违法,但新规不认为是违法或处分更轻,适用新规(如旧规定“情节较重”需撤职,新规“情节较重”仅需降级,则按新规处理)。
新规通过细化标准、明确程序、强化监督,既为税务人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也为规范税收执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提供了制度支撑。建议税务人员结合自身岗位,对照条款逐项自查,切实做到依法履职、廉洁执法,避免触碰处分“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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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原文(点击查看):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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