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下面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税费债权申报、征管衔接、发票管理等核心事项的操作标准与实施要求。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结合《公告》对核心内容进行系统解读,为破产程序有序推进提供专业指引:
1.申报主体与内容:
税务机关为核心申报主体,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申报:
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
3.申报分类规则:
税款与社会保险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实现各类债权归属清晰界定。
1.申报截止节点: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债权计算截止日,明确债权核算的时间边界。
2.未到期义务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企业需依法完成税费申报。
3.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破产申请受理信息,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
1.措施解除与中止:
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实施意义:
消除破产程序推进中的财产处置障碍,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化处置与价值最大化。
1.核心涉税义务: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需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2.办事材料要求:
办理涉税费事项需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3.印章使用灵活度:
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办理税费事项,简化办事流程。
4.实名办税要求:
税务机关对管理人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1.处罚决定时限:
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
2.补充申报规则: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原则上需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
3.非正常状态解除:
破产企业需补办逾期未申报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并申报相关债权。
1.税费缴纳原则:
破产程序存续期间,企业需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发生应缴税费情形需按规定申报缴纳。
2.清偿顺位规则:
处置债务人财产产生的税费为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为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发票开具权限:
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全电发票相关规定调整。
1.信用修复保障: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续信用评价及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税务注销简化:
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规定核销“死欠”。
1.房土两税减免:
企业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不再用于生产经营的,可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申请核心材料:
需提交减免税申请书、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房产土地停止使用证明(如电力公司用电情况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
3.优惠落实要点:
管理人应及时掌握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知晓不足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税费,损害债权人利益。
1.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告生效后尚未裁定终结相关破产程序的案件。
2.废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需重点关注政策衔接。
1.资料准备规范:
按税务机关要求完整提交申报材料,避免因资料缺失或不规范延误流程,尤其注重财务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2.专业协作强化:
管理人可联合财税专业人员处理涉税事务,提升资料准备效率与沟通效果,精准识别并防范税务风险。
3.沟通协调技巧:
与税务机关保持常态化沟通,精准引用政策依据说明企业实际情况,保障涉税事项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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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原文(点击查看) |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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