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明信远教育官网    行业资讯    【解读】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image.png

1月13日,财政部正式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新业务、新场景,明确了会计核算标准与报表编制要求。昆明信远教育将围绕《补充规定》及答记者问核心内容,梳理8大重点条款,为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精准执行政策提供指引。



一、明确两类基金会计制度适用依据

1.核心规则: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统一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2.执行要点:

两类基金无需另行制定专属会计制度,直接遵循现有社保基金会计核算框架,确保全国范围内基金核算标准统一、数据可比。

二、"暂付款"科目增设三类明细核算新业务

在"1101暂付款"科目下新增3个明细科目,针对性解决医保预付、集采预付及直接结算的核算痛点:

1.医保预付金:

核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可按预付对象设置辅助核算,拨付时借记该明细科目,收回或冲抵结算时按对应金额冲减。

2.集采预付金:

专门核算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资金,支持按预付对象细化核算,清晰追踪集采资金流转。

3.直接结算资金:

核算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向药企支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款项,待完成定期结算后,按冲抵金额确认支出。

三、城乡居民医保预收保费会计处理调整

1.科目设置:

在"2001暂收款"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

2.核算流程:

收到预收保费时,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将暂收资金转入"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3.备案要求:

该处理方式需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后执行,确保政策落地规范有序。

四、长护险基金预收保费核算简化规则

1.核算方式:

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直接通过"2001暂收款"科目核算,无需额外备案。

2.收入确认:

预收保费在对应受益年度确认为当期收入,核算逻辑与城乡居民医保预收保费一致,但简化备案流程,提升经办效率。

五、"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细化两类经办模式核算

在"5101大病保险支出"科目下增设两级明细科目,区分不同经办模式的资金流转核算:

1.一级明细科目:

设置"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分别核算委托承办与自主经办的大病保险资金。

2.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细分科目:

划转保费支出:核算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大病保险保费资金。

风险赔付:核算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时的补偿支出。

盈余返还:核算商业保险机构超合同约定盈余的返还资金(按收到金额贷记该科目)。

其他支出:核算承办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六、长护险基金新增两类一级支出科目

专门针对长护险业务特点,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完善支出核算体系:

1.5106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

核算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

2.5107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

核算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时,按协议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七、长护险基金收支余科目增设分类明细

1.核心设置:

在"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分别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

2.补充要求:

"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需进一步按护理类型设置明细,精准反映不同参保群体、不同护理模式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八、长护险基金收支表格式及编制要求明确

1.报表调整:

长护险基金收支表(会社保02表)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之间,新增"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

2.子项目设置:

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分别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按对应明细科目数据填列。

3.编制要求:

报表需区分"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确保基金收支分类统计清晰、数据披露全面。

九、新旧衔接及生效执行关键要求

1.生效日期:

《补充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相关单位需在生效前完成准备工作。

2.系统调整:

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新增科目、报表格式与系统功能匹配。

3.账务衔接:

重点梳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保费数据,按规定完成"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的账务过渡。

4.培训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需组织专项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新增科目的核算规则与报表编制方法。

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会计科目调整对照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会计科目调整对照表_01.jpg

说明:

1.本表仅列示《补充规定》新增或调整的会计科目,未涉及的原有科目仍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2.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整体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本表仅列示长护险基金专属或调整的科目。

3.账务处理要点仅列示核心业务流程,具体操作需结合基金管理实际及相关财务制度规范执行。

4.生效日期:所有科目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医保直接结算业务核算统一规范(补充重点)

核算原则: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药品、医用耗材款项,先通过"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核算,不直接确认支出。

监管意义:通过暂付款过渡核算,清晰反映资金垫付情况,为垫付资金监管、费用结算审核提供精准数据支撑,防范资金风险。

《补充规定》通过细化科目设置、统一核算标准、完善报表体系,全面回应了医保改革中的核算新需求。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系统升级、账务调整和人员培训,确保2026年1月1日起平稳落地执行。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END


排版 |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原文(点击查看)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五华区信远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是由昆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具有民办教学许可证和网络经营许可证的教育培训学校,并获得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学校配备先进的数字化多媒体教室,拥有独立开发的网校,具备线上+线下教育的办学资格和多媒体数字教学场所;是云南省会计学会理事单位,云南小微联合会的副主席单位。

学校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务、税务、管理领域的标准及定制化培训。业务范围:企业财务、税务、管理类培训;集团定制化培训;政府会计类培训;集体经济类培训;会计职称类培训。

学校配备师资团队100多人,汇集省内外的专家、名师、博士、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会计师、企业高管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满足客户实际需求。

如有人才提升培训需求,请联系 刘老师

电话: 13064259709


昆明信远教育培训学校
诚信致远
追求卓越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