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于1月21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3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启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全面推行工作。该政策聚焦解决异地报销堵点问题,进一步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效能,对规范财政管理、便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政策核心要点的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均纳入跨省报销统一范围,实现全国范围内互认互通。
纳入跨省报销的财政电子票据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式样规范、统一编码规则和统一电子数据标准,确保票据信息的规范性与兼容性。
所有符合标准的财政电子票据需按规定实时接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保障异地查询、核验、报销等业务顺利开展。
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罚没收入、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等各类财政电子票据对应的报销事项,覆盖个人与单位各类跨省办事场景。
各省份需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按照统一标准建设跨省报销应用功能,构建“信息共享+便捷服务”的数字化支撑体系:

打通各省份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异地票据信息实时互通,消除“信息孤岛”。

跨省归集服务:支持个人与单位将不同省份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统一归集管理,无需分散保管各类票据凭证;
状态查询服务:提供票据开具、流转、报销、作废等全生命周期状态查询,确保报销流程透明可溯;
真伪鉴别服务:搭建线上核验通道,为报销单位及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票据真伪鉴别服务,防范虚假票据风险;
报销锁定服务:票据提交报销后自动触发锁定机制,有效杜绝重复报销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报销反馈服务:报销审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申请人,明确审核意见及补正要求,提升报销办理效率。
为保障跨省报销业务顺畅开展,政策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账户体系,具体规范如下:
分为个人数字账户和单位数字账户,分别适配自然人日常报销与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主体对公报销需求。
票据归集管理:集中收纳不同省份、不同类型的财政电子票据,形成标准化票据台账;
状态同步更新:实时同步票据全生命周期状态信息,确保报销过程中票据信息准确无误;
线上授信流转:支持票据线上授信、传递与核验,无需打印纸质票据,实现报销全流程电子化。
各省份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选择建设路径,既可申请使用财政部开发的数字账户工具包,也可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自行开发建设,确保与全国公共服务平台兼容互通。
政策明确了清晰的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各省份结合本地财政票据管理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分工与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完成跨省报销应用功能开发,开展与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联调与测试工作,解决系统兼容、数据传输等技术问题,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启动跨省报销功能试运行,收集各方反馈意见,持续优化系统功能与操作流程;2026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功能,全面投入使用。
为推动政策有效落实,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各省份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与配合单位职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系统开发、维护、人员培训等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纵向强化与财政部的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确保执行不偏差;横向加强与异地报销地区财政部门及医保、教育、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协作,建立问题快速响应与协同解决机制;未开展试点的省份积极借鉴已试点省份成功经验,提升工作效率。
通过政府官网、政务新媒体、专业培训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操作流程指导,提升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对跨省报销功能的认知度与操作熟练度;持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政策实施质量与效果。
政策明确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为跨省报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1.财政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纸质财政票据完全一致,是跨省报销的合法依据。
2.办理跨省报销业务时,无需将电子票据转换为纸质形式,也无需额外加盖纸质公章或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凭符合全国统一标准且已接入全国公共服务平台的财政电子票据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为确保跨省报销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相关主体需遵守以下要求:
报销申请人需提前确认票据是否为省级财政部门监制、是否符合全国统一标准,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票据接入状态,避免因票据不合规导致报销受阻。
个人及单位应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官方渠道实名注册数字账户,完成信息核验,规范使用账户的归集、查询、流转等功能。
报销过程中需妥善留存财政电子票据原始文件及电子签章信息,以备后续核验之需,确保报销流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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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原文(点击查看)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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