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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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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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在工作基调上,坚持稳中求进,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时,强调了多个重要原则,比如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能让信用数据更加全面准确,为信用评价提供更有力支撑。而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更是保障了信用体系运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通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有力推动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现解读如下:






一、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全面覆盖,精准发力






1.深化政务信用建设

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这能有效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等关键领域诚信行事。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并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等。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失信成本,促使其切实履行承诺。此外,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能提升事业单位的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从人员层面筑牢政务诚信根基,毕竟公职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2.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对于经营主体而言,强化信用管理有助于其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从而实现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能更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能增强国有企业的透明度。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自身信用记录,这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形象,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3.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加强其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信用监管,能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发挥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这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之一。特别是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能在关键领域形成良好的信用示范效应。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可作为对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但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充分保障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5.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

司法执法体系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能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能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这些举措都有助于维护司法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筑牢根基,保障运行



1.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

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是关键一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对于失信信息,还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通过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得以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为后续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撑。


2.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总枢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并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能不断优化信息共享流程。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能进一步提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可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让信用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3.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

建立统一的公示标准规则,让“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避免了信息公示的混乱。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了公众对信用信息的获取。而且,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必须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保障了信息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规范了运营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能确保信息流通的安全性。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既能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的价值,又能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有助于打破区域壁垒,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大市场。


5.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能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为信用信息安全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奖惩分明,彰显公平




01
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意味着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或优惠。比如在政务服务大厅,守信企业可能享受优先办理业务的待遇。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资源,能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如电商平台对守信商家给予更多流量扶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能让守信主体融资更加便利,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等。

02
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严格限定了惩戒的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业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确保了惩戒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多个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一步扩大了失信惩戒的覆盖范围。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让惩戒更加透明可查。

03
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给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一旦失信主体完成修复,将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帮助失信主体重新回归正常的市场和社会活动。



四、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创新监管,提升效能



1.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良好的主体,减少监管频次,给予更多信任;对于信用较差的主体,则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其整改提升。

2.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能确保申请人履行承诺。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3.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


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能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简化了办事流程。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能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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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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